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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釋字號】:司法院釋字第65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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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釋日期】:民國 97 年 1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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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釋文】: |
羈押法第六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不許受羈押被
告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救濟之部分,與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
旨有違,相關機關至遲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二年內,依本解釋意旨,檢
討修正羈押法及相關法規,就受羈押被告及時有效救濟之訴訟制度,訂定
適當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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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釋字號】:司法院釋字第65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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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釋日期】:民國 97 年 12 月 0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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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釋文】: |
憲法第十五條規定,人民之財產權應予保障,故國家因公用或其他公
益目的之必要,雖得依法徵收人民之財產,但應給予合理之補償,且應儘
速發給。倘原補償處分已因法定救濟期間經過而確定,且補償費業經依法
發給完竣,嗣後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始發現其據以作成原補償處分之地
價標準認定錯誤,原發給之補償費短少,致原補償處分違法者,自應於相
當期限內依職權撤銷該已確定之補償處分,另為適法之補償處分,並通知
需用土地人繳交補償費差額轉發原土地所有權人。逾期未發給補償費差額
者,原徵收土地核准案即應失其效力,本院釋字第五一六號解釋應予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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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釋字號】:司法院釋字第65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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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釋日期】:民國 97 年 1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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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釋文】: |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發布之軍用物品進口免稅辦法第八
條第一項規定:「軍事機關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招標,由得標廠商進口之軍
品,招標文件上應書明得依關稅法、貨物稅條例、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
稅法及本辦法規定申請免稅。得標價格應不含免徵之稅款。」係財政部依
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修正公布之關稅法第四十四條第三項(嗣於九十三年
五月五日修正移列為第四十九條第三項)授權所為之補充規定,並未逾越
授權範圍,與憲法第十九條租稅法律主義尚無牴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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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釋字號】:司法院釋字第65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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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釋日期】:民國 97 年 10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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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釋文】: |
財政部於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一月十三日修正發布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查
核準則第三十六條之一第二項規定,公司之資金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未收
取利息,或約定之利息偏低者,應按當年一月一日所適用臺灣銀行之基本
放款利率計算利息收入課稅。稽徵機關據此得就公司資金貸與股東或他人
而未收取利息等情形,逕予設算利息收入,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上開規
定欠缺所得稅法之明確授權,增加納稅義務人法律所無之租稅義務,與憲
法第十九條規定之意旨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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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釋字號】:司法院釋字第64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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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釋日期】:民國 97 年 10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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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釋文】: |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之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三十
七條第一項前段規定:「非本法所稱視覺障礙者,不得從事按摩業。」(
九十六年七月十一日該法名稱修正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上開規定之
「非本法所稱視覺障礙者」,經修正為「非視覺功能障礙者」,並移列為
第四十六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意旨相同)與憲法第七條平等權、第十五條
工作權及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之規定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
屆滿三年時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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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釋字號】:司法院釋字第6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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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釋日期】:民國 97 年 10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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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釋文】: |
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第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規定:「進口貨物如有溢裝
,或實到貨物與原申報不符,或夾雜其他物品進口情事,除係出於同一發
貨人發貨兩批以上,互相誤裝錯運,經舉證證明,並經海關查明屬實者,
准予併案處理,免予議處外,應依海關緝私條例有關規定論處。」限定同
一發貨人發貨兩批以上之互相誤裝錯運,其進口人始得併案處理免予議處
,至於不同發貨人發貨兩批以上之互相誤裝錯運,其進口人應依海關緝私
條例有關規定論處,尚未違背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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